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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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聲請人登台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且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