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魏陳秀芳 被上訴人 楊文慶 檢察官被上訴人陳秀貞法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