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抗告人 陳南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7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000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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