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慶
宋艷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91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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