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債權人 陳彥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逸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元,嗣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人均不理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為證,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相關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109年9月24日具狀提出清晰匯款之收據及有提供名字在內的證件清晰翻拍畫面,然Line對話記錄上並無出現債務人名字,是否為債務人張逸傑尚有未明,且亦無從自對話內容知悉雙方有如債權人主張之借貸關係,尚難認已釋明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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