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彥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陳彥達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刑事保證金收據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函、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