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40號上訴人 許羽涵 即 許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龍國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