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原告 張慧玉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國華
張本廣 上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本院原已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本案遺產有關存款、信託利益部分是否已分配及如何分配兩造。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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