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銘選任辯護人王志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9691、16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銘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復覓保無著,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9年7月
1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其所為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查獲現場蒐證照片、網路聊天室及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各1份存卷可佐,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及手機1只扣案可證,已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被告本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執行之誘因,被告復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承其住在臺東戶籍地,本案發生期間其係因私下北上尋找女友而在新北市活動,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本院權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本案涉及之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考量本院曾先後諭知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3萬元具保以代替羈押,然被告仍覓保無著,足認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09年10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德鑫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