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1號原告 林色虹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洪琬琪 律師被告 林豐泰
林豐書 林哲熙 林 陳翠雲 林綉鳳 林秀指 林淑紅 林手環 林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已裁判確定等情,有電話紀錄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