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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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24號債權人 陳輝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㈠請求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㈡委任狀。㈢確認債權人為陳輝政是否有誤?請列全部債權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債權人8人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2日提出補正狀到院,並提出代繳3H集團金額明細表,仍未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合法委任狀「正本」及列明所有債權人姓名、地址暨有全體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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