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6號原告 陳秋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濶國 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為聲請房客返還租賃物(房屋)事」、「裁定租賃房屋之蘇濶國應予以搬遷」等語,惟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即原告之聲明事項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原告請求審理之範圍。又原告起訴時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如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或房屋稅單等)供參,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2份),其上應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依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子瑩★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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