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2號
移送 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顏榮泰
被 移送人 鄭明智
吳映融
曾冠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月2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607048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智、吳映融、曾冠穎互相鬥毆,曾冠穎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鄭明智、吳映融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6年12月2日上午6時47分許。
⑵地點:嘉義市○區○○路○○○號「香格里拉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
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
相鬥毆,雖鄭明智及曾冠穎於警詢時 陳明 不提告訴(吳映融
未受傷),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
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