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黃郁仁 住雲林縣○○鄉○○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黃瑞峯 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就原告以上
訴人黃郁仁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部分,裁定原告之訴駁
回,另就原告以黃瑞峯等人為被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部分,
上訴人僅為被代位人,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對該判決無上
訴權,是上訴人雖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並不合法,
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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