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燕玉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詹燕玉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
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提出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明細。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