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號原 告 陳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