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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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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