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賴傳財
室被上訴人 王樹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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