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良築 、 陳厚智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嘉義縣○○鄉○○段1227(面積6,232平方公尺)、1227-1(面積20,613平方公尺)、1227-2(面積6,101平方公尺)、1227-3(面積638平方公尺)、1227-4(面積4,102平方公尺)、1273(面積25平方公尺)、1273-1(面積7,443平方公尺)、1273-2(面積113平方公尺)、1273-3(面積60平方公尺)、1275(面積2,686平方公尺)等10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8,350元【系爭1227地號(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x面積6,232平方公尺=1,121,760元)+1227-1地號(190元/平方公尺x面積20,613平方公尺=3,916,470元)+1227-2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6,101平方公尺=1,769,290元)+1227-3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638平方公尺=185,020元)+1227-4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4,102平方公尺=1,189,580元)+1273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25平方公尺=7,250元)+1273-1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7,443平方公尺=2,158,470元)+1273-2(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113平方公尺=32,770元)+1273-3地號(290元/平方公尺x面積60平方公尺=17,400元)+1275地號(190元/平方公尺x面積2,686平方公尺=510,340元)=10,908,350元;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