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
丙○○○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之一號五樓被上訴人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里鄉○○路一之一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王本源~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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