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甲○○○鉛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鍾文岳 律師 陳君慈 律師被告良宛企業有限公司
統業文具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被告丙○○住臺北
丁○○○住臺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胡堅勤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