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五一號
聲請人裕荃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揚空調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復興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叁拾叁萬捌仟 陸佰 │CF00二二八九││││司 張登科 │││貳拾伍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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