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睿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5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睿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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