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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