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