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1.28│98.05.18~98.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369號│129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176號│99年度上易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15│99.03.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176號│99年度上易字第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12│99.03.25│├─┴──────┼──────────┼──────────┤│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75號│5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