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廖純卿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