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福有富實業有限公司、丙○○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6月28日起至123年6月27日止,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福有富實業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本金1,310,445元之貨款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出貨單影本15件、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1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4-25│建│1,706.00│10000分之49│└──┴───┴────┴───┴───┴─┴────┴──────┘┌───────────────────────────────────────┐│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46│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1層樓房│65│65│平│鋼筋│9.│46│平│全部│││65│國平路599號4│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4│方│混凝│79│.3│方│││││樓之17│段64-25│土造│8│8│公│土造││1│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8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金華段48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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