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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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爰審酌被告頂替 周永茂 接受應訊,妨害司法程序進行,行為殊不可取;惟衡其係因周永茂與其母 王素玲 為朋友關係,才出面頂替,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