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4月11日起至135年4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於95年4月10日邀同第三人丁
○○、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50,000,000元範內為授信往來,並於97年4月3日依契約書內容委請聲請人就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大鵬灣底泥浚渫及回填2期工程開具14,621,000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乙份,並約定倘立約人未能完全履行時,由聲請人墊付一切保證款項,而聲請人亦已於98年10月28日墊付履約保證金①14,621,000元;另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分別於97年6月9日、97年6月11日邀同第三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②3,700,000元③7,300,000元④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12月5日③97年12月6日④97年12月11日止,均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或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已於97年9月26日被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尚欠本金共計29,621,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4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影本1件、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件、華南商業銀行解送墊款函影本1件、授信契約書影本1件、切結書影本6件、保證書影本1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427│林│11.87│全部││001├───┴────┴───┴──┴─┴────┴────┤││相對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台南市○○○區○○○段│466│田│3,098.45│全部││002├───┴────┴───┴──┴─┴────┴────┤││相對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分之75。│││相對人丙○○權利範圍100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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