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告聖聖三處女蟳餐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原告乙○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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