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林耀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德榮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8,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