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04號上訴人 蔡毅 (原名 蔡政雄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等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2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12月5日始行上訴,且其回復原狀之聲請,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抗字第
20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即維持駁回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有該裁定書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