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9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乙○○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95年2月9日及95年2月15日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1次,其分別至95年7月8日及95年7月14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甲○○及乙○○應分別自95年7月9日及95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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