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7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