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77號原告甲○○
95巷4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惟並未具體載明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為何,經本院於9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原告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查,惟原告至今仍未補正,故其起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規定之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志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