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吳賢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7月27日執行羈押,分別於95年10月27日、12月27日及96年2月27日、4月27日延長羈押,延押期間即將於96年6月26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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