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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