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吳賢明 律師被告丁○○
甲○○丙○○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惠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