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