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82號抗告人 藍冠麟 視同抗告人 陳連聰 上列抗告人、視同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華奕超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