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底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3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4號、第11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