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兼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兼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