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39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月20日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被告甲○○為警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毛重0.28公克;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16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聲沒字第
439號卷第2頁),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8公克,因鑑驗使用
0.02公克,驗餘毛重0.26公克),有該公司於96年10月1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CH/2007/9146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