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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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8月間犯毒品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嗣執行後受刑人於民國93年2月26日假釋,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仍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詳如附表編號2、3部分所處之刑,因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規定,而視為已依該規定減刑,而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該視為減刑部分與不符合上開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1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梁雅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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