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俊寬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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