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鑑餘淨重共肆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處分不起訴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鑑餘淨重共四.五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透明晶體三袋,均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鑑餘
淨重共四.五二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北市鑑毒字第三○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0000000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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