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О號
原告甲○○即民強商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鍾啟煌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