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除於九十年八月七日,持鐵棍砍殺被害人乙○○外,另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限制被害人乙○○之人身自由,並施放瓦斯擬與被害人乙○○同歸於盡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乙○○於甲○調查中陳述甚詳,是甲○認倘釋放被告,恐有危害被害人乙○○生命、身體安全之虞,從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卓聖智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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