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呂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英傑 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刑事庭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附表所列
  被害人共有462人,其上查無原告之姓名,可見原告並未經
  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為被害人之一。原告倘仍主張為雙聯網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聯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被
  害人,則請重新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何時、何
  地加入雙聯網公司為會員?參加金額為何?及受害過程為何
  ?),及提出參加雙聯網公司為會員之契約書、交付入會費
  用單據、已領取分紅金額為何等證據資料供參。
二、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張英傑等6人賠償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其中金錢損失150000元及利息損失5000元之計算
  式及依據為何?
三、以上補正資料,請提出1式7份(1份正本法院附卷,6份影本
  送交被告6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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