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呂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英傑 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刑事庭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附表所列
被害人共有462人,其上查無原告之姓名,可見原告並未經
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為被害人之一。原告倘仍主張為雙聯網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聯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被
害人,則請重新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何時、何
地加入雙聯網公司為會員?參加金額為何?及受害過程為何
?),及提出參加雙聯網公司為會員之契約書、交付入會費
用單據、已領取分紅金額為何等證據資料供參。
二、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張英傑等6人賠償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其中金錢損失150000元及利息損失5000元之計算
式及依據為何?
三、以上補正資料,請提出1式7份(1份正本法院附卷,6份影本
送交被告6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