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拘役部分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